申报、结算和缴费

导语 申报、结算和缴费通知

  一、办理程序

  1.参保单位按规定先进行录用、续用或退工等用工备案。

  2.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,申报结算期为每月1~23日(遇双休日顺延1天),有三种方式:

  ①通过社保经办窗口办理。参保单位填报《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》(可从网上下载,昆山市社会保险服务网->资料下载->社会保险费征缴),与社保经办窗口核对当月申请结算的参保人员和缴费等情况。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申请结算确认后,为新参保职工发放养老保险手册,出具《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书》和《社保新增人员医保IC卡制作通知单》,参保单位根据提示领取证卡(医保IC卡)。

  ②通过“网上申报系统”办理。参保单位通过“网上申报系统”提出结算申请,在通过网上审核后,可自行打印《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书》,并根据系统提示领取证卡(医保IC卡)。

  ③批量结算。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结算的参保单位,社保中心在每月24-26日期间按信息系统当前的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实行批量结算。参保单位可在结算完成后至社保经办窗口或通过“网上申报系统”查询和打印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书,根据提示领取证卡(医保IC卡)。

  3.参保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,于次月22日前,按《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款通知书》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“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”,管辖区地税分局通过银行扣款。

  4.对已办理申请结算,在结算之后、结算申报期截止日以前,仍有办理录用和退工备案职工的企业,当月已结算的缴费金额不再作调整,新增参保职工统一列入次月结算,减少参保职工于次月停止结算。

  5.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时,新参保职工合同起始时间距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日期在6个月之内的,统一以其合同起始时间作为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起缴时间,超过6个月的,由市社保中心社保业务科审核后确定。

  6.新参保职工当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,由企业在办理录用备案时按规定申报。实现缴费后,参保职工在本单位的当年度缴费基数不作变动。

  三、注意事项

  1.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、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2个月的单位,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。在单位缴清欠费之前,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受理其各项社会保险业务,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,并冻结在职职工医保IC卡。单位缴清欠费并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后,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结算操作,按规定确定暂停结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补缴数额和开通职工医保IC卡。

  2.社保关系在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、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,发生死亡、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,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、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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